罪犯吴军,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作出(2007)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中,二0一一年一月、二0一二年六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吴军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焱审判员:樊勇审判员:申平
书记员:鲁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