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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彭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泉刑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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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彭兆强,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融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兆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5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彭兆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4日以(2006)榕刑终字第5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6日以(2009)泉刑执字第9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1月9日以(2011)泉刑执字第14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彭兆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兆强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1年、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彭兆强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兆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建家审判员:黄乌坚审判员:王梓榕

书记员:杨雅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