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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海勃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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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海勃,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涞源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1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被告人张彦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8)冀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海勃的定罪量刑部分。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勃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4日至2013年11月1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海勃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