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国胜,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枣强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1)衡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又犯脱逃罪,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05)深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判处张国胜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余刑十年零十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本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胜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9月3日至2013年11月12日,获计分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