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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亚彬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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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徐亚彬,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赤峰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9)廊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亚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月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亚彬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亚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