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金财,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北省易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0)保市刑初字第2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0)冀刑一复字第155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五年十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财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15日至2013年7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金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