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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爱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常刑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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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爱华。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楼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爱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周爱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2011年、2012年获得特殊奖励分2.5分。该犯在改造中,已获奖励分145.5分。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B等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周爱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爱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爱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龚力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