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柏礼尤,曾用名柏礼龙,无业。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礼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柏礼尤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2012年11月监狱罪犯队列会操比赛获奖励分0.8分,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考核截止到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51.3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柏礼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柏礼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柏礼尤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