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吴武,男,成年,汉族,住遂溪县。被执行人陈文,男,成年,汉族,住遂溪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遂法督字第6号支付令,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文在中国建设银行遂溪支行的存款3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2013)遂法执字第335号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文的存款35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陈文在中国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的存款40000元到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健审判员:李雷审判员:钟保
书记员:方清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