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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少琼与钟康荣执行裁定书

(2O13)湛遂法执字第3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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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黄少琼,女,成年,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钟康荣,男,成年,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黄略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遂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钟康荣持有的从广东省医药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处受让的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49200股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黄少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唐权学审判员:陆春远审判员:程浩光

书记员:黄建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