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喻燕飞。被执行人彭国义。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0)望民督字第1021号支付令立案执行,于2010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彭国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三日内履行该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国义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国义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靖
书记员:黄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