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小红,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8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小红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小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2月9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小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5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许小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小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一年二月至二〇一三年十月止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28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许小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小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李秋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