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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贻忍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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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贻忍,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6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贻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贻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8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贻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贻忍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四分,二○一一年、二○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13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贻忍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贻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李秋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