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吉泽林,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以(2004)合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吉泽林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止。
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吉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泽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吉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吉泽林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