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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罗亮犯抢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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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亮,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以(2010)包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亮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6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