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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宗文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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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宗文,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以(2008)蚌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宗文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皖刑终字第0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宗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宗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