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翟想来犯抢劫罪、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0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翟想来,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以(2011)州刑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翟想来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翟想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想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翟想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想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