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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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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以(2006)定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在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