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黄山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以(2006)黄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予以核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1年1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杜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某在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