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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在洪犯抢劫、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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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在洪,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以(2009)狮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在洪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以(2009)泉刑终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在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在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