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路永武,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以(2010)杨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路永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永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路永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暴力犯罪判处十年以上刑罚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永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