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郝传红,又名郝红站,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以(2004)亳刑初字第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郝传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4)皖刑终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11年10月依法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传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郝传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传红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