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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XX申请执行齐X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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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男。被执行人齐XX,女。

本院在执行张XX申请执行齐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执字第3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吴宪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