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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艳霞申请执行于东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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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艳霞,女。被执行人于东辉,男。

本院在执行赵艳霞申请执行于东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东辉将执行款2500元交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3年8-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于佳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