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艳霞,女。被执行人于东辉,男。
本院在执行赵艳霞申请执行于东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东辉将执行款2500元交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3年8-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于佳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