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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正兴、李娥云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龙新执审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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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江正兴,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娥云,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日,以被执行人江正兴、李娥云20**年4月登记结婚,2006年5月10日生育第一孩(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2012年12月1日生育第二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江正兴、李娥云征收社会抚养费102,400元,限于2013年8月1日前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江正兴、李娥云。送达后,被执行人江正兴、李娥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3年11月25日催告被执行人江正兴、李娥云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江正兴、李娥云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江正兴、李娥云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00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02,400元。三、被执行人江正兴、李娥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新审判员:陈淑玲审判员:刘新龙

书记员:谢泓彪(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