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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饶宗荣、张小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龙新执审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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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饶宗荣,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小香,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30日以被执行人饶宗荣、张小香于2007年10月结婚,于2008年7月4日生育第一孩(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的情形,于2013年5月14日生育第二孩(女),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13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饶宗荣、张小香征收社会抚养费63000元,限于2013年9月29日前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13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8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饶宗荣、张小香。送达后,被执行人饶宗荣、张小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3日催告被执行人饶宗荣、张小香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13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饶宗荣、张小香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13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饶宗荣、张小香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13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63000元。三、被执行人饶宗荣、张小香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新审判员:刘新龙审判员:陈淑玲

书记员:谢泓彪(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