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镠海,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仙华,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20日以被执行人谢镠海、陈仙华于2002年8月结婚,于2004年11月17日生育第一孩(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的情形,于2013年5月28日生育第二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2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谢镠海、陈仙华征收社会抚养费89000元,限于2013年9月20日前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2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8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谢镠海、陈仙华。送达后,被执行人谢镠海、陈仙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16日,被执行人谢镠海、陈仙华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6日催告被执行人谢镠海、陈仙华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2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谢镠海、陈仙华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2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谢镠海、陈仙华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2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89000元,已缴纳2000元,还应缴纳87000元。三、被执行人谢镠海、陈仙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新审判员:刘新龙审判员:陈淑玲
书记员:谢泓彪(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