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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永康与陈发青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天执字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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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永康,男,2006年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理人:赵叶花,女,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址,系赵永康母亲。被执行人:陈发青,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申请执行人父亲。委托代理人:李清照,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2日作出的(2010)天民一初字第03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款36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3650元,至今被执行人陈发青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陈发青款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王俊审判员:陈岗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