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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9)

(2014)古审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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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某,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某、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王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王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王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王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玉国审判员:王丽媛代理审判员:张玉川

书记员:欧阳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