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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泽武申请执行杨世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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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泽武,男。被执行人杨世华,男。

本院在执行杨泽武申请执行杨世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判项一2013年11月份抚养费和判项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于佳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