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泽武,男。被执行人杨世华,男。
本院在执行杨泽武申请执行杨世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判项一2013年11月份抚养费和判项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于佳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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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泽武,男。被执行人杨世华,男。
本院在执行杨泽武申请执行杨世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判项一2013年11月份抚养费和判项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于佳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