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彭桂珍。委托代理人:付秋喜。被申请人:雷福升。被申请人:莫秀花。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韶武计生征决(2013)第6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实认定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4日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超生一个子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1494元。由于被申请人逾期未缴纳上述款项,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韶武计生征决(2013)第6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伟清审判员:胡敏审判员:文玉婷
书记员:李智敏
引用法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