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法定代理人伍某平,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何某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邓水清,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被告亲戚。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日由审判员万少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伍某平,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水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伍某某是伍某平与被告何某某的婚生子女。2009年10月14日,伍某平和被告在英德市民政局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原告伍某某由伍某平抚养。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原告今年7岁了,读一年级,成绩很差,每天放学要上辅导班学习,单辅导费用每月400元左右,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抚养小孩的费用增加了不少。为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19.5元。原告提交证据有:1、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证明伍某平与被告何某某已离婚,离婚时协议原告伍某某由伍某平抚养;2、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何某某答辩称,1、答辩人这些年没有支付抚养费的原因。答辩人于2006年3月3日与原告父亲伍某平结婚,于2007年1月30日生育了原告伍某某。原告出生后,答辩人一直在家照顾原告,而原告父亲伍某平却一直在外打工,一年也难得回来一次,钱也从没寄过来,小孩的奶粉钱我也得会娘家借。直到2009年底,伍某平说加班没回家过年,实际是因为他在外有了其他女人,还与那个女人生了一个孩子。由于伍某平的出轨,深深伤害了我们的感情,当时我是要告他重婚罪的,由于他百般哀求,且同意不需要我支付抚养费,我们才离婚的,虽然协议上没写,但伍某平是清楚的。所以自离婚后我都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加上孩子出生后的费用都是我从娘家借的钱,伍某平从未拿过钱回家。2、关于原告成长所需要的费用。其实当时把原告留在伍某平家也是出于我父母的压力,因为我还得嫁人,加上当时自己也有为难一下伍某平的意思,总之,现在想起来受罪的还是孩子。现我已另外组成家庭,我丈夫也很喜欢原告,我希望原告能回到我的身边,且我每次探望原告时,原告总说后母几乎天天虐待她。现在伍某平又不出去打工,夫妻俩天天打麻将,听说还欠下一身赌债。所以伍某平是假借物价贵、小孩参加辅导班为由才起诉我要小孩抚养费的,实在是无耻至极。现在物价和离婚时的物价一样,而且上洞村委会远离镇街,也无什么辅导班,伍某平目的是想筹钱还赌债。综述,不是答辩人不愿意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而是因为原告父亲伍某平在离婚时为了让我不告他重婚罪而同意不用我支付原告抚养费的,伍某平目的是为了还赌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交的证据有: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何某某与伍某平离婚时已协商抚养问题,抚养费由男方独自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伍某平与被告何某某于2006年3月3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1月30日生下原告,2009年12月14日伍某平与被告何某某在英德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小孩伍某某(原告)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现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何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19.5元。庭审中,被告认为当时与伍某平是口头协商好不用其支付抚养费,被告才同意离婚的,不清楚为何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写明,因此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案经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该案未能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被告何某某与伍某平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婚生女伍某某由男方抚养,并未对抚养费进行约定,且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对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双方已口头协商由伍某平承担抚养费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综合考虑由被告每月支付250元为宜。抚养费应定期支付,故被告应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直至原告伍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关于被告何某某在庭审中要求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因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起诉。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从2014年7月份起至原告伍某某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的7月-12月份的抚养费1500元,之后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数额为1500元。二、驳回原告伍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院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伍某平,本院不再另行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少坚
书记员:胡容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