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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黄晓蕾诉黄宝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清城法民三初字第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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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晓蕾,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理人:江玲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宝华,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易中立,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安信,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晓蕾诉被告黄宝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伟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江玲珍、被告黄宝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易中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的父母黄宝华与江玲珍于2013年1月22日协议离婚,原告一直随母亲江玲珍携带抚养。原告出生后体弱多病,患有地中海贫血症,曾数次住院治疗。被告黄宝华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的法定义务,但至今被告黄宝华对原告一直不闻不问,也从未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抚养义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从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共30000元给原告法定代理人;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原告法定代理人,直至原告满18周岁。

被告答辩称:我与原告母亲江玲珍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原告的抚养费全部由其母亲江玲珍负责,我不负任何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晓蕾的法定代理人江玲珍与被告黄宝华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9日生育原告黄晓蕾。2013年1月22日,江玲珍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在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黄晓蕾由女方抚养监护,随同女方生活,女方独立抚养女儿黄晓蕾,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权由女方负责。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跟随其母亲江玲珍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簿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江玲珍与被告黄宝华因感情破裂自愿到婚姻登记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原告黄晓蕾由江玲珍携带抚养,抚养费全权由其负责。该约定是江玲珍与黄宝华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江玲珍应按照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从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的抚养费共30000元的要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抚养费的数额,结合原告黄晓蕾的生活环境、当地消费水平及被告黄宝华的工作实际,被告黄宝华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宜。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该数额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宝华应从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黄晓蕾的抚养费1000元给江玲珍,直至黄晓蕾年满18周岁止,具体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黄宝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伟娟

书记员:刘睿

引用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