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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西富、吴莉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蒙行非审字第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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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机构代码00318052—9,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嵇康北路。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西富,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吴莉莉,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刘西富、吴莉莉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蒙计征决(2013)第P2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蒙计征决(2013)第P2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蒙计征决(2013)第P2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井飞雪代理审判员:李丽娜

书记员:吴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