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机构代码00318052—9,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嵇康北路。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雷,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邓侠,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雷、邓侠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蒙计征决(2011)第P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蒙计征决(2011)第P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蒙计征决(2011)第P1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井飞雪代理审判员:李丽娜
书记员:吴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