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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山东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市执字第14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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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布尔古德,男,1967年3月15日生,达斡尔族,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山东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布尔古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秦贞民执行员郝振龙执行员田农

书记员:周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