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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佳荣、杨硕与黑河市锦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爱法执字第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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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佳荣,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硕,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河市锦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孙佳荣、杨硕与黑河市锦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河市锦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16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炳成审判员:李保秀审判员:刘桂玲

书记员:李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