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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继森与关代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富裕民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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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继森,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关代志,男,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执行张继森与关代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海波

书记员:徐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