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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琦平与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5

(2014)朝天执字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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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琦平,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万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赵琦平与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兴勇

书记员:沈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