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正景,男,1980年12月13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宏诚大厦203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朱正景所有。朱正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顾宗虎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