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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朱正景与安徽省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肥西执字第0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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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正景,男,1980年12月13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宏诚大厦203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朱正景所有。朱正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顾宗虎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