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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钟永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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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钟永华,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津法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永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11月10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钟永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得记功奖励,提请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永华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钟永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永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贞奎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