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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章高顺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南刑执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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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章高顺,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六分监区服刑。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高顺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31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高顺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2年3月至8月因能履行违规组成员职责共计3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1年度、2012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共获达标分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章高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勇审判员:孙建忠审判员:林俏

书记员:周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