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周明,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作出(2010)温乐少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赵周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周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周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周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周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2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