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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贾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一中刑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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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贾斌,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被告人贾斌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31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3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全监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贾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