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赖育强,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惠阳刑初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赖育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赖育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赖育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育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育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赖育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李斯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