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杜更新减刑裁定书

(2014)汴刑执字第2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杜更新,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以(2008)杞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减刑一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更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9月18日晚,罪犯杨激光将网上认识的卢某约出,当行至金杞宾馆时,被卢某的爱人及朋友追上,后罪犯杜更新及张成赶到,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后杜更新和杨激光在宾馆东侧胡同内对卢某进行强奸。罪犯杜更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更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更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胜审判员:张文学审判员:管小强

书记员:王晓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