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胜富,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苗族,文盲,农民。原住松桃县盘石镇邓现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胜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09年3月2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至2014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胜富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胜富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