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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龙胜富犯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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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龙胜富,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苗族,文盲,农民。原住松桃县盘石镇邓现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胜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09年3月2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变更至2014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胜富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胜富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