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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昌林犯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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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昌林,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盘县羊场乡大中村马屯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昌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3年2月20日由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昌林在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昌林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