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兰国荣,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革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黄平县代支乡罗群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兰国荣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1月16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10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1年经本院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国荣在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兰国荣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