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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丁小权与肖勇执行裁定书

(2014)湖长执民字第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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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小权。被执行人:肖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小权与被执行人肖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湖长执民字第2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涛审判员:卢勇审判员:姒国俊

书记员:帅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